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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一批次“龙门石窟酒”因酒精度数不合格被罚数万元

    发布日期:2018-05-24 09:11 阅读量:70

      近日,在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龙分局组织的抽样监测中,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龙门石窟酒不合格,给予该公司处予罚款4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

      据了解,该局在辖区组织的抽样监测中发现洛阳市龙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十二直营店经营的1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名称为龙门石窟酒,规格:250ml/瓶,标示生产日期:2017年9月18日,不合格项目:酒精度,单位%vol,技术要求:52+1.0;实测值:48.8;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机构为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检验报告(编号:NO:SST-SPZ-201725529)送达洛阳市龙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十二直营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的龙门石窟酒。

      该店负责人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同日,该局对洛阳市龙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十二直营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立案调查。

      经该局调查,该店2017年9月15日与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洛阳牡丹花都酒业定制产品合作协议》,由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为该店订制500瓶酒,2017年9月28日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将订制的500瓶龙门石窟酒(标示生产厂家: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9月18日)送至该店,该批次产品购进价11元/瓶,购进总金额5500元。除抽检的7瓶外,其它的已全部销售完了,销售价20元/瓶。该店与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洛阳牡丹花都酒业定制产品合作协议》,留存了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销货单及以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

      该局考虑到该店证照齐全,购进产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该局对该店免于处罚。

      该局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洛阳龙门石窟酒”的生产企业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也属于该局辖区,对其进行立案处罚。最终给予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

      经门店排查造成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的龙门石窟酒酒精度项目不合格原因,分析认为非经营环节造成,应为生产环节导致。【壹酒购